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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疗突击整顿,卫生院、村卫生室快自查这8项!
2019-11-09 已浏览:524次  
中医诊疗乱象充斥,严重影响着中医行业的发展和中医的形象,不少中医专业人士呼吁要严肃打击滥竽充数行为,现在,整治行动来了。


近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卫生健康系统集中整治14类行业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整治中医行业乱象提出如下要求:


1严查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


严查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使用针刺、埋线、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技术方法的中医诊疗行为。


在去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着手整治打着中医旗号的养生保健服务乱象。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术、熏洗等中医药技术方法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技术方法。


具体详见下表格:


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

应当由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中医健康咨询指导

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健康调养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等。

中医健康干预调理

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术、熏洗等中医药技术方法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技术方法。

中医健康教育

包括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传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开展太极拳、八段锦等中医传统运动示范指导等。


但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2严查以“中医”名义开展宣传行为


严查以“中医”名义开展宣传行为,非医疗机构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一些机构因为名称问题而被罚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非中医机构经常打着中医招牌来误导患者,这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严查超范围执业行为


严查超范围执业行为,重点加强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备案制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017年中医诊所备案制开始实行,两年来不少民间中医已考取了中医专长证书,开了自己的中医诊所。但对于这一类的中医诊所,其执业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即考核过程中考核什么,以后执业范围就是什么。


山东省卫健委就规定,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查不具资格人员从事中药调剂行为


严查不具资格人员从事中药调剂行为,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中药处方调剂工作。


不少中医诊所都需要人员进行中药处方调剂工作,但一定要注意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只具备医师资格是不行的。


5严查不具资格人员开具抗菌药物行为


严查不具资格人员开具抗菌药物行为,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中医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如今各地方已逐步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以减少不合理用药行为,大家在开抗菌药物时一定要符合当地规定,慎之又慎。


6严查发布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行为


严查发布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行为,中医医疗机构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不得发布与其机构性质、机构级别、机构荣誉、诊疗技术、疗效等实际情况不符的医疗信息。


7严查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严查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违反诊疗常规重复治疗、检查等。


在市面上,一些诊所“小病大治”“大病豪治”等增加群众就医费用和医保负担的过度诊疗行为并不少见,如今国家加强了对医疗乱象的整治督查力度,大众的警惕意识也提高了不少,这些现象将再难藏身。


8严查中医医疗机构销售保健品或保健用品行为


严查中医医疗机构销售保健品或保健用品行为,各中医医疗机构应规范处方管理,医师不得开具保健品处方,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销售保健品或保健用品。


有些医生为了加强辅助治疗,会在处方上加上一些保健品,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要知道,医生推荐保健食品不违法,但如果在处方上体现有保健品,可认定为使用假劣药被处罚。


新版《药品管理法》中第九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其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一条,就涉及到医生开保健品的问题了。


不止北京,现在多地都在集中开展卫生健康系统的行业乱象工作,大家一定要抓紧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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