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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10-08 已浏览:611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4月23 日



 

 

陕西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开发、应用和社会信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服务创新,在信用惠民和信用便企方面取得创造性、突破性进展,积极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氛围,为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各方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三项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信用监管方式,健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与市场监管各项业务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深度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制度。制定《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规则,推进信用信息充分共享、深度开发和广泛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制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失信信息分类,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信用修复信息的运用规范,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三张清单两级平台一张网”



(四)编制三张清单。对照省、市、县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按部门分级编制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清单、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逐级汇总,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两级平台。按照国家标准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网站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年内形成数据全量共享、功能各具特色的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



(六)构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张网。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市信用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各行业领域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推进信用信息自动化归集、嵌入式查询、智能化应用,年内形成全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六个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系统



(七)建设社会主体信用档案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号码为基础,依托省、市信用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综合性信用档案,持续完善和更新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提供信用档案查询和公共信用报告服务,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八)建设智能化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按照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合奖惩工作流程,依托省、市信用平台建设相对独立的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各级党政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联通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推进全省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对严重失信主体在相关业务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和惩戒结果自动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设大数据信用监测预警系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设大数据信用监测预警系统,对全省各区域、各行业领域以及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信用监测和风险预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建设个人诚信评价系统。按照全省个人诚信评价基准性指标和评分标准,以市为单位建设个人诚信评价系统,以省、市信用平台记载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采用公益服务、智能评分、动态更新的方式开展个人诚信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全省共享共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建设政务诚信监督评价系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监督评价系统,多渠道归集整合政务诚信信息,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建立政务诚信档案,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和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建设“信易贷”融资服务平台。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设“信易贷”融资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信用识别、银企对接、融资服务、风险监控、联合奖惩等应用功能,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实现一站式信用和融资服务,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六大信用惠民工程



(十三)推进建立信用惠民联盟合作机制。引导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家,建立全省和各地区信用惠民联盟,推进实施“信易+”惠民便企工程,不断拓展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不断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和服务产品,让诚信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获得可感知的便利和优待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建立“信易贷”融资服务新模式。按照中、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制定全省“信易贷”融资服务实施方案,依托“信易贷”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信息共享、信用支撑、合作多赢的“信易贷”融资服务和风险管控新模式,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丰富多样的信用增值服务和风险防控产品,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建在市、农户数据库建在县”的原则,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加快构建联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与小微经营主体互动融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自贸区、开发区、双创基地、孵化器等园区推动信用金融服务创新,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推进实施放心消费工程。建设运行信用陕西APP,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识别等方便快捷的信用服务。推动建立“事前可信评价、事中诚信监督、事后联合奖惩”的消费领域信用监督服务机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可信企业、可信商品和可信服务第三方评价和诚信监督服务,促企业重诚信,让消费更放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设区市协同推进)



(十七)全面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育、医疗、养老、家政、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电子商务等重点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监督,完善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为人民群众生活消费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十八)持续开展社会失信治理。按照中、省有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政府机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工作,对失信主体建立失信警示、信息公示、限期整改、联合惩戒、专题教育、辅导咨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第三方信用评估的全流程信用监管制度,推动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分别负责)



五、开展三项信用文化活动



(十九)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延安、渭南、铜川、安康等市创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常态化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街区、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行业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设区市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宣传活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西安接力、“诚信陕西”建设媒体行巡回宣传、第二届信用建设典型案例评选等系列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负责)



(二十一)开展信用建设培训宣讲活动。在全省各设区市开展信用建设巡回培训,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信用及征信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传播诚信文化理念。(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设区市负责)



六、开展二项评价评估



(二十二)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评估。年底开展2019年度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适时对全省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



(二十三)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下半年分批次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从三个方面完善信用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创新信用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协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十五)强化部门职责。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逐项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行业信用建设职责,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常态化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二十六)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社会信用监督,鼓励和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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