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 答
1.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一方是否可以通过“闹一闹”获得更多的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一方由于出现病情加重、死亡等损害后果,其伤心、难过的心情可以理解。由于医学知识的壁垒、对医方信任的丧失,难免会情绪激动,甚至会产生必须“闹”才能解决问题的想法。但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闹”的方式不但会激化矛盾,使自己预期目的难以实现,若因过激行为身陷囹圄,则更是得不偿失。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 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在法律实践中,出于对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弱势地位的考虑,法律做出了很多倾向于患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患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利益,切不可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作出过激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案 例
2019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动态新闻:将王某等177人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该名单信息已经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并同时发布了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2018年12月10日14时许,王某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同仁医院西区门诊楼因亲属住院缴费问题与护士发生争吵,后用文件夹、凳子等物品扔砸多名护士,造成医护人员李某、刘某受伤,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2月22日,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2:2019年2月12日,病患黄某(69岁)在安徽省南陵县医院因病进行手术,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汪某、杨某等家属聚集近百人在南陵县医院门诊大厅内吵闹,继而在门诊大厅门口焚烧纸钱、喊口号、辱骂医务人员,阻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汪某、杨某、徐某后、杨某新、刘某、徐某英、黄某、管某等8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另有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3:2019年3月18日7时许,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中医院门前附近,阻拦、纠缠过往看病群众,非法为北京其他医院招揽患者就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指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除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遭遇以下惩治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 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章”等荣誉。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 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 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 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 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 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 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 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
发生医疗纠纷,切记采取正确的解决方式,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而陷入被动,更不可采取暴力杀医、伤医以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编审:刘俊程
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