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除了对所引起的对损害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违法事项和违法情节可以给予医疗机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医务人员警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几乎所有的医疗行为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诊疗手段存在创伤性、药物具有毒副作用、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患者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同一治疗方法对同一疾病的不同个体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因此,如果仅以最终的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疗过程的合法性显然对医方不公平。虽然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为促进疾病的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应当对其危险性有一定的允许,以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只有在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下才能被认定,如: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非法行医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是非法行医行为:
①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②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③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④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实践中常遇到的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及治疗。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存在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可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① 造成就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②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③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④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⑤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案例37: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
2013年9月,成都市某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投诉某美容店为其进行“激光”脱唇毛后留下瘢痕,随后卫生监督员到该美容店检查,经调查后发现:1、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2、该店老板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8:杭州某医院外科只核准登记普通外科专业,未经核准登记泌尿外科专业。该院为两名患者进行体外碎石,累计收入为 2211. 00 元。该院被给予警告和罚款 2500 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指引: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外科”一级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有: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该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中只取得“普通外科”(二级科目)诊疗科目,并未取得“泌尿外科”诊疗科目,其开展泌尿外科相关诊疗服务属于超范围执业。
5.医师所属科室与执业范围不同,是不是超范围执业?
执业范围是医师的“身份”,除紧急救护、规培转科等特殊情况外,医师所从事的医疗活动必须始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
医师的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必然相同。比如在急诊科工作的医师,其执业范围除急救医学专业外,还可以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执业,只要该医疗机构注册有中医和/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6.医疗机构使用无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案例39: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开具处方,医疗机构被处罚
某卫生局卫生监督员2014年×月×日对××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墙面上公示有工作人员蒋某,蒋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见由蒋某开具的处方一份,后查到蒋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为××村卫生室,其执业地点未变更至该诊所。某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律师指引:《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因此,医师必须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才能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样,医疗机构如果使用这类没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蒋某执业地点并非××诊所,其未取得××诊所处方权,该诊所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的行为,属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行为。
7.医生收礼是否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断“医生收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应判断医生收礼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指定使用/采购特定医药或医疗器械公司的产品)。若医生收礼行为符合上述行为方式,且数额较大,即可能构成犯罪。
若医生收礼只是因患者或患者家属出于对医生请托或感谢而进行的礼节性的馈赠,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患者或患者家属谋取利益,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由其单位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8.医生开的处方中有保健食品,合法吗?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生推荐保健食品不违法,但如果在处方上体现有保健品则属违法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0:保健品、食品冒充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张某于1993年9月成立糖尿病研究所,取得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诊所,诊所与糖尿病研究所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张某安排张某某购买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原料,向糖尿病研究所生产的降糖冲剂(又名兴胰粉胶囊)、桃红片、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及食品中添加上述西药成分,并以坐诊、巡诊的方式将添加上述西药成分的保健品、食品开立在处方中当作药品销售给糖尿病患者。张某带领他人先后在陕西、山西、河南、河北、甘肃、辽宁、内蒙、山东等省30余市、县租赁医院、诊所等进行宣传和巡诊,将上述添加了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及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后张某在某医院巡诊期间,因将上述保健品、食品当作药品销售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律师指引:保健品不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获得赔偿。
编审:刘俊程
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