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医疗损害时,患者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生医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患者因医疗损害致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死亡的,除前述第一款费用外,还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在案件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患者死亡情形)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人身损害后为治疗、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确定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相应费用凭证,还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若患者自行购买的药物,没有相关医嘱支持,则医患双方可能对其药物使用的必要性、购买数量及价格合理性方面存在争议,以致该费用无法得到赔偿。
医方所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其医疗过错而造成的人身损害部分,患者治疗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原发疾病所支付的费用医方不承担。
3.后续治疗费怎么主张?
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应符合两个条件:后续治疗是针对医方医疗过错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发生、后续治疗行为确有必要。
对于患者需要后续治疗的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患者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医方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除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4.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的确定包括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其计算方式为误工时间乘以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需要根据患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患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分为三种情况:
①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 患者有固定收入,但其固定收入过高,高于医疗纠纷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
③ 患者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纠纷发生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患者因医疗损害并没有使其工作遭受收入减少损失,或患者本身就没有劳动能力的,则误工费不赔偿。
5.护理费怎么计算?
护理费的确定包括护理费标准、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三部分。
护理费标准,若有实际聘请护工,开具护理费发票或收据,则按每天实际产生的护理费计算。若未聘请护工,由亲属护理,亲属能够证明其误工损失,按亲属实际误工费计算。若未聘请护工,由亲属护理,亲属不能够证明其误工损失,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包括1、住院期间的护理期限,按住院天数计算即可;2、出院后或未住院、无法出院情形下的护理期限,护理期限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患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护理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对于院外长期护理的情形,法院常见的判决方式有三种:一是先按五年的院外护理期来认定,待五年后仍需护理则患者可另行起诉;二是按最长二十年护理期来认定;三是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形酌情认定,例如十年、十二年等。
6.营养费怎么计算?
营养费是指患者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对患者加强营养的过程都可以通过饮食、用药完成,只有在却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通过营养品进行补充,因此,营养费是否进入赔偿范围需要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怎么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延长住院治疗期间对患者本人伙食费用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若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可以得到赔偿。
8.交通费怎么计算?
交通费是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患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患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怎么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2.丧葬费怎么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4.精神损害赔偿怎么主张?
医疗纠纷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① 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如:因医疗机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残疾或死亡后果;
② 侵犯患者隐私权,如:未经患者同意公布患者疾病信息和治疗情况,未经患者同意在其做手术时组织观摩教学;
③ 侵犯患者肖像权,如:医疗机构擅自将患者肖像用作宣传。
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案情确定。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或者收缴非法所得等民事责任制裁方式足以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并制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其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15.产前检查过错致缺陷儿出生的,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产妇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享有被医疗机构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权利,并享有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做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权利,因此,因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过错致缺陷儿出生的侵犯了产妇的生育选择权。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不宜将缺陷儿的出生本身视为损害后果,缺陷儿的残疾或因缺陷而致的死亡也与产前检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缺陷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缺陷儿的出生是产妇权利被侵害的具体表现,也是导致其遭受财产以及精神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患者可以主张医疗机构赔偿因抚养缺陷儿比正常儿童多支出的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但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不会被支持。
16.赔偿金出现不同地域计算标准应该采用哪个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案例34: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2016年8月18日,袁某入住某医院待产,经会阴侧切助娩一足月男婴,羊水Ⅱ°混浊。新生儿出生时面色苍白,无自主呼吸,无肌张力,无啼哭,听诊心率124次/分。考虑新生儿重度窒息,某医院抢救后仍无啼哭,用救护车将患儿护送至某大学附属医院。转院途中间断予简易呼吸囊辅助呼吸,持续吸氧。后患儿先后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上海某儿童医学中心住院治疗。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后,再次将患儿送至某医院。8月22日凌晨,某医院医护人员将患儿送至某人民医院急诊,8月24日患儿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多脏器功能衰竭。患儿父母将某医院、某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患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南通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其中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建议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某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儿父母为农村户口,在上海工作、生活,并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一审法院认为患儿死亡赔偿金损失参照标准与受害人家庭成员的身份无关,故患儿父母是否具有城镇居民或参照城镇居民身份,与本案无关,并按照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相关的损失,判决某医院承担144237.83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儿父母均为农村户籍,但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海居住工作。由于受害人并未进行户籍登记,不能当然推定其为农村户籍,即便其为农村户籍,亦不能推定其如存活今后必然生活工作并居住在农村。故本案不应以农村标准作为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依据。最终二审法院以城镇标准判决某医院承担291211.46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指引: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预期收入丧失的可能逸失利益赔偿。即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死亡、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基于其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消极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与受害人生前生活支出水平无关。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不同劳动者之间年均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现状,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标准时根据不同个体情况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两个标准,两者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本案受害者尚属婴儿,就高适用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契合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和死亡赔偿金的设置初衷。
17.医保费用是否应当在赔偿项目中扣除?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患者获得医保给付而减轻或免除。但受害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向其追偿。
案例35:侵权行为人不得因受害人的医疗保险赔偿减免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
孔某因在自家搬卸东西时摔伤致左肩部受伤后在某人民医院检查,行左肩关节正位X线检查示:左肩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可能。后孔某至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3469.28元,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6545.11元。后在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0536.69元,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15187.57元。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市立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孔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孔某目前所遗左肩关节部分活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市立医院辩称已经报销的费用孔某不应该再计算入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孔某的报销而减轻市立医院的赔偿责任,故对孔某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予扣除,并判决市立医院赔偿孔某38243.7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18.工伤保险与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与医疗损害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分别主张赔偿。
案例36:工伤劳动者除医疗费外,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
朋某在工作中因被重物砸伤左足,其后至某人民医院急诊处就诊,诊断为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开放性),并于当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朋某左足背部肿胀明显,末梢血运、感觉差,皮温低,拒不可及青紫,某人民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朋某于他院左足截肢。本案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朋某此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朋某与其公司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约定其公司一次性支付朋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期间差额工资共计246373.80元;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朋某因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将其诉至法院,某人民医院答辩认为:朋某系发生工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工伤赔偿中可以报支的项目如辅助器具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无关,不能成为被告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并判决某人民医院赔偿朋某108065.81元。
律师指引:患者因工伤至医院就医后又发生医疗损害的,既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享有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其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但医疗费除外。
编审:刘俊程
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