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
(1)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
(2)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3)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4)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发生纠纷后,在与医疗机构谈判时应注意什么?
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场所,并有专(兼)职人员处理医疗纠纷。患方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时应在医疗机构纠纷处理专门场所进行,并与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进行沟通,不能在医生办公室、医院大厅等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地方进行。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3.患者与医疗机构“私了”有哪些好处和弊端?
相对“私了”(双方协商解决)来讲,“公了”途径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诉讼风险等种种不利因素,“私了”解决对专业知识要求低,更能够简便快捷地处理问题。但通过“私了”解决过程中双方缺乏信任、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且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目前,为了规范患者依法、理性维权,多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中,若患方索赔超过一定金额,则不得自行协商。部分地方规定如下: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5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自行协商处理。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其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索赔金额2万元(含2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选择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与医院签订和解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简捷方便,但由于患者在医疗和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医疗机构有可能会掩盖医务人员的责任。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原则上是不能反悔的,否则要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情形,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该组织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有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局限,帮助医患双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6.人民调解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通常为:接待咨询、决定受理、调查核实争议事项、认定责任、协商赔偿、达成和解,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委托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7.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吗?
患方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诉讼过程中,法院主要是针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来审理,在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变更情形又无新的争议事实、证据出现时,法院针对原医疗纠纷内容不再审理。
8.什么是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由医患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医疗纠纷发生地为直辖市,则向该直辖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行政调解与行政投诉有什么区别?
行政调解是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医患双方间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患方对调解不服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提出的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医疗机构,不是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投诉是指患方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处理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违法事项和违法情节可以给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部门处理行政投诉时,其首要工作是查实违法事项和违法情节,而不是处理医患之间的纠纷与冲突。
10.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程序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门进行调解,即: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时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若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时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法院已经受理,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终止调解,由法院负责审理相应医疗纠纷案件。
当事人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11.患者能通过信访处理医疗纠纷吗?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医疗纠纷已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途径,因此国家信访局已多次发文对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建议采取调解及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实践中,信访并不会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编审:刘俊程
编辑:王芳玲